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人:招生就业处发布时间:2017-05-09浏览次数:31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缓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性矛盾,着力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创业见习的界定

  就业创业见习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或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或创业准备活动。见习类型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就业创业见习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就业创业见习:

  (一)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青年;

  (二)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

  (三)本市应届离校未就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一)申报条件

1.就业见习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就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的行业;

  (4)能够提供一定规模就业见习岗位,且岗位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通用性,适应青年的实际需求。

2.创业见习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创业见习基地:

  (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3)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岗位。

  重点发展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一定规模、孵化功能比较健全、成效比较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成为创业见习基地。

  (二)考察确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申报条件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确定为就业或创业见习试运作基地,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试运作的见习基地同等享受本市有关见习基地的政策规定。对于各方面条件较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且见习运作较规范的试运作见习基地,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达标,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正式见习基地。

  (三)跟踪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日常跟踪管理,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对于正在参加就业创业见习活动的青年,应主动跟踪其工作学习情况,了解见习成效。对于就业见习后被就业见习基地留用的学员,应督促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就业见习后未就业的学员,应加强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于创业见习后的见习学员,应鼓励创业见习基地加强跟踪帮扶,提供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服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见习基地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四)考核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每年对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见习基地的评估工作。经考核评估,见习规模大、见习质量好、见习管理规范的见习单位可评为“上海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或“上海市创业见习示范基地”并予以挂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奖励。对于评估结果不达标或日常跟踪管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见习基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限期整改不力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经费或取消见习基地的决定,对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就业创业见习的相关补贴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每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生活费补贴通过银行发放到见习学员本人账户,见习学员应凭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见习带教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带教老师的指导费用以及见习基地因见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每带教一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发放至提供带教服务的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

  对于直接提供见习岗位、当年见习留用率超过50%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补贴发放至就业见习基地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见习学员在见习后六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实际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补贴发放至创业见习基地的银行账户。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综合保险。保险费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见习的生活费补贴、见习带教费补贴(包括一次性带教费补贴)以及保险费补贴从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人员参加见习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其他

  (一)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见习计划意愿较强的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参加见习计划的申请。参加见习计划的学校应将毕业学年学生的见习工作纳入到学校教学的整体规划中,并将见习作为学生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渠道。相关学校应为学生参加见习活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做好跟踪服务和指导。对于参加见习期满、符合规定的学生,可给予一定的学分。

  (二)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未就业青年就业创业意向的摸底调查,并组织做好见习政策的宣传告知工作。

  (三)失业青年参加全日制见习活动,见习期间不列入失业统计范围。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督查和评估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切实加强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做好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75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53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号)、《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14号)、《关于开展上海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上海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088号)、《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2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
426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帮助本市青年(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探索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以下简称“职业训练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功能定位

  职业训练营是借鉴国际经验,为青年(大学生)搭建的一个融合课堂教育、求职辅导、岗位模拟、职场体验和专项就业服务等各类功能为一体,致力于提升青年(大学生)职业技能硬实力和求职技巧软实力的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二、服务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6周岁至35周岁青年,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职业训练营:

  (一)本市户籍青年;

  (二)本市高校在读的非本市生源大学生;

  (三)本市高校毕业的非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

三、设营要求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高等学校、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训练营设营申请:

  (一)重视青年(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提升工作,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化专职人员,项目管理团队具备相关管理经验;

  (二)训练特色鲜明,职业训练项目定位清晰,职业训练项目设置与目标服务人群相适应;

  (三)训练条件良好,具有一定的职业训练规模,配备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训练场地,配套训练设施设备完善,职业训练容量与配备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相适应;

  (四)具有一批相对稳定的合作单位,能够为训练对象提供岗位推荐等配套就业服务。

四、设营评审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设营申请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申请设营单位出具批复,并授予统一的职业训练营标牌。

  (二)职业训练营采取项目化方式运营,一个职业训练营可设置若干职业训练项目,每个职业训练项目可开设若干职业训练班次。职业训练项目和班次须报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

  (三)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统一评审,对审核通过的职业训练营,按照每个训练项目投入资金的60%80%确定资助金额,原则上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实施运作

  (一)训练内容

  职业训练营要根据在校学生、失业青年和在职青年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训练内容。训练内容要按照基于通用就业能力的普训、适应市场特定需求的专训、针对青年自身特长培养的特训等模式进行模块化设计,并形成训练内容清单。不同职业训练项目可对照相应训练目标,采取课堂培训、现场实训、情景模拟等形式多样的训练手段。

  (二)训练班次和周期

  为确保训练质量,职业训练营训练项目中的训练班次应以小班为主,每一班次一般不超过30人。职业训练营应根据提升学员综合就业能力、专业技能以及应聘求职特定能力等不同训练目标,合理安排训练周期。

六、资金资助

  (一)资助对象

  经审核通过的职业训练营设营单位。

  (二)资助项目

  对职业训练营设营单位为运营项目投入的设施设备添置费用、训练项目开发费用、师资队伍建设费用和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予以资助,所需资金从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列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规定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设营单位开展设营评审、日常管理、绩效评估和项目验收等工作;并为参加职业训练营的学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资金拨付

  对职业训练项目统一评审并确定资助金额后,预付资助金额的50%。完成职业训练项目计划并经验收后,根据验收情况拨付剩余经费。

  (四)使用管理

1.资助对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使用资助资金,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组织实施项目。

2.资助对象应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并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内控制度及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职业训练营运营无关的支出。

  本市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经费资金资助实施办法见附件。

七、监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指导资助项目的实施,适时开展绩效评估和专项检查,监督资助对象的运营情况,检查和监督结果作为调整资金资助核定比例的重要依据。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开发建设职业训练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过程监管,提高管理效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辖区内职业训练营学员推荐、质量控制等管理工作。

  (三)职业训练营设营单位要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实施或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资金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及管理办法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责令整改,并有权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撤销职业训练营等决定。对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设立职业训练营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改善青年(大学生)的人力资源供给质量、满足本市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对青年(大学生)人才需求、推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实施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分析区域重点产业、行业的用人需求,区分不同行业和不同职业的具体差异,加强职业训练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做好职业训练营的运营工作,提升职业训练效果。对属于本市对口支援地区等其他非本市户籍青年,各相关单位也可利用职业训练营资源为其提供服务。

  本通知自20175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53日。

附件

关于本市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经费资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帮助本市青年(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市财政局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本市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以下简称“职业训练营”)运营给予支持。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原则

  (一)发展导向原则。专项资金资助的职业训练项目应与本市产业、行业的发展相适应,与企业人力资源的需求相适应,与青年(大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原则。设营单位应做好职业训练营中长期运营规划,对职业训练设施设备添置、职业训练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进行整体推进。

  (三)共同分担原则。在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资助的同时,有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也可安排经费给予一定资助;资助对象应筹措资金与专项资金配套投入。

  (四)按需资助原则。资助经费根据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确定,与运营管理、训练成效、历年资助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情况等挂钩。

  二、资助对象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取得批复的职业训练营设营单位。

  三、资助项目

  对资助对象在职业训练项目运营过程中投入的以下资金予以资助:

  (一)设施设备添置费用。主要包括设营单位发生的职业训练设备设施的采购和软件系统集成等费用。

  (二)训练项目开发费用。主要包括设营单位发生的职业训练计划大纲、教材讲义、课件等开发和提升等费用。

  (三)师资队伍建设费用。主要包括设营单位发生的师资聘请、进修培训等费用。

  (四)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包括设营单位发生的场地租赁、能源物耗等日常运维管理、带教补贴、配套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等费用。

  四、资助金额

  对审核通过的职业训练营中设立的职业训练项目,按照每个职业训练项目投入资金的60%80%确定资助金额,原则上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资助申请

  资助对象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费资助时,应提交职业训练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职业训练项目内容、可行性分析、实施计划安排、预期目标、投入资金预算(相关预算标准应参照政府采购标准)等。已经实施运营的职业训练营,提交的申报材料还需包括职业训练营运营情况、提供职业训练服务情况等。

  六、资助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资助申请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由市财政评审中心结合上期项目运营评估结果,按规定对申报的项目运营经费开展预算合理性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资助对象。

  七、资金拨付

  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办法。资助金额确定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资助对象预付50%的资助经费;职业训练营年度项目计划完成后,资助对象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验收情况拨付剩余经费。

  资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资助对象。

  八、资金管理

  资助对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资助资金,按照经批准的职业训练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并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内控制度及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其他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九、监督验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职业训练项目的实施,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监督资助对象的运营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运营过程中的问题。检查和监督结果作为调整资金资助核定比例的重要依据。

  职业训练项目运营完成后,资助对象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运营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其中,对于设施设备添置部分,还应提交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十、其他

  (一)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资助形成的职业训练设施设备资产归资助对象所有,资助对象应做好相应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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