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考核办法(2016年1月试行)

发布人:招生就业处发布时间:2017-04-20浏览次数:1269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工作,有效提高学生的就业核心竞争力,切实提升我校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和就业层次,完善校院结合、职责分明、层层落实的就业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就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毕业生更充分更高质的就业,根据我校就业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考核原则

1.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提高就业质量和就业层次为工作重点,促进就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2.考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程与结果并重。

 

二、考核内容

详见附件(分院考核指标体系、毕业班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

 

三、考核办法与依据

1.考核分两个时间节点:分别为6月底(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截止时间)和8月底(毕业生就业跟踪)。各分院需在625日和825日前将相关就业工作材料按考核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整理、汇总,并提交就业工作总结、质量分析及自查报告。

2.就业指导办公室根据各分院就业工作总结、质量分析报告、自查报告、佐证材料收集情况等,对照相应考核指标体系进行审核。

3.就业考核设置签约率和就业率,签约率计算公式=【就业协议书签约人数+升学录取人数+国家地方项目人数(参军、三支一扶、西部志愿)+出国人数】/毕业人数;就业率计算公式=【就业协议书签约人数+合同就业人数+自主创业人数+升学录取人数+国家地方项目人数(参军、三支一扶、西部志愿)+出国人数+灵活就业人数】/毕业人数。

 

四、考核奖励设置

1.先进集体奖

分院应届毕业生初次签约率≥95、就业率≥98%,依照分院考核指标体系综合分数的高低排列(且“就业工作保障”和“就业工作管理”综合分必须≥60),其中,毕业生跟踪调查分别达到50%40%30%作为必要条件进行考核,取前三名为当年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第一名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并授予“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分院考核指标体系综合总分为100分。其中:就业工作保障、就业工作管理、就业工作绩效分别占总分的10%60%30%

2.先进个人奖

毕业班辅导员:由评审小组依据毕业班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结合其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按当年毕业班辅导员总人数的20%评选出先进个人。获奖者奖励300,并授“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3.就业工作单项奖

1)每落实一份就业协议书(含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号)、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营业执照),奖励20元(截止至当年825日前)。

2)每落实一份就业协议书(无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号)、升学录取通知书、出国留学签证、入伍通知书,奖励10元(截止至当年825日前)。

3)为鼓励毕业生到农村、西部参加国家建设,对于从事“三支一扶”、“西部志愿服务”等国家、地方项目,每落实一份合同,奖励50元(截止至当年825日前)。

 

五、奖励的统计与发放

1.当年825日前,毕业班辅导员将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专升本(录取通知书)、自主创业(营业执照)、出国留学签证、入伍通知书等佐证材料交至就业办审核、确认。

2.就业办将各分院上报就业进展信息审核、确认后,分别按625日的签约率和825日的就业率为基准进行核算。

3.就业奖励实行一次性发放原则,直接发放到分院,由分院根据考核的奖励原则实行二次分配,发放时间一般在次年1月份。

4.就业工作单项奖”具体发放原则如下:

1)班级就业率≥学校同期平均就业率,全额奖励到分院;

2)班级就业率介于学校同期平均就业率的85%-99%之间,按全额奖金的80%奖励到分院;

3)班级就业率介于学校同期平均就业率的70%-84%之间,按全额奖金的50%奖励到分院;

4)班级就业率低于学校同期平均就业率70%,不予发放。

 

六、本考核办法由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